为什么香港引入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
引入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根据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如何区别(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在册)中重要控制人?
关于这个问题,新法律规定了5个条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项,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重要控制人: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相关详细信息可登陆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查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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